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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电影: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27 查看全文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2739股票简称:万达电影公告编号:2024-016号

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万达电影”)控股股东北京万达

投资有限公司及股东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林宁女士于2024年3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林宁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53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林宁:经查,2019年万达电影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收购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影视”)股权。你们共同作为业绩承诺补偿主体,与公司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对万达影视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的净利润作出承诺,在业绩承诺不能实现时你们对万达电影进行补偿。

2021年,万达电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子公司业绩承诺方案的议案》,同意对万达影视原业绩承诺方案进行调整并签订《盈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业绩承诺期变更为2018年、2019年、2021年、2022年。

万达影视2022年未能完成承诺业绩。截至目前,你们仍未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4号)第五十

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行

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履行承诺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二、相关说明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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