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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荣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11号

中国证监会 10-21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111号

关于对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荣政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荣政:

经查,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华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2024年11月19日,公司董事会秘书杨荣政在参与某券商分析师组织的线上交流会议过程中,向参会人员透露了公司硫化锂产能、2024年预计业绩情况等公司经营、财务方面未公开信息,且部分信息属于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光华科技未对上述信息及时予以披露,直至相关信息通过网络传播后,才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有关事项的说明公告》进行披露及澄清。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光华科技董事会秘书杨荣政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光华科技及杨荣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完成整改,向我局报送整改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年10月11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5年10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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