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光华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邵芳、杨小颖(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2-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第五届董事会召集,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5年8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议案》。
(二)根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5年8月13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据此,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召开十五日以
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一)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前置备于公司住所。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
-2-法律意见书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三)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2日下午14:30在广东光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汕头市大学路295号)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陈汉昭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四)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五)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263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8月28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股份1775369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782%。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263名,代表股份63455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46%。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3-法律意见书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二)其他出席、列席会议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并进行了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对该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1.《选举陈汉昭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80696002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6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196942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4-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814%。
陈汉昭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郑靭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80693655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6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19459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446%。
郑靭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蔡雯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80624607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2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12554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630%。
蔡雯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杨荣政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80624617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2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12555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631%。
杨荣政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选举余军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80624518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282%。
-5-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125458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616%。
余军文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彭朝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80631534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3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132474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715%。
彭朝辉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颜永洪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80630506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3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13144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554%。
颜永洪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徐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8062951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3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13045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398%。
徐涛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6-法律意见书
同意180393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28%;
反对1382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18%;弃权
210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7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894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490%;反对1382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565%;弃权210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7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945%。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四)《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16124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55%;反对14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4%;
弃权212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8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1133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380%;反对14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51%;弃权212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8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169%。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五)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
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0377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940%;反对13860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38%;
弃权211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8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7-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878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952%;反对13860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129%;弃权211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8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91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383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49%;反对1381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12%;
弃权1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8847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5216%;反对1381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377%;弃权1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07%。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377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15%;反对1381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12%;
弃权12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8783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4213%;反对1381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8-法律意见书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377%;弃权12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09%。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383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49%;反对13813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12%;
弃权1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884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5200%;反对13813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393%;弃权1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07%。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377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12%;反对13880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49%;
弃权1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8779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4151%;反对13880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442%;弃权1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07%。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6.《关于修订<重大经营与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9-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82383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49%;反对13813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12%;
弃权1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884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5200%;反对13813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393%;弃权1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07%。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352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81%;反对14126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82%;
弃权1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853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375%;反对14126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296%;弃权1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29%。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8.《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383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50%;反对13816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14%;
弃权1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884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10-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5232%;反对13816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440%;弃权1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29%。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1-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胡铁军邵芳
______________杨小颖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