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42 证券简称:*ST 三圣 公告编号:2025-37号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6月6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6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6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高新园云汉大道99号公司1106会
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严欢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1人,代表股份1335362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1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145118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0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36人,代表股份190244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3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的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彭东律师和李聪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1590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27%;反对1825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69%;弃权12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480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827%;反对1825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60%;弃权12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13%。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二)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1591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35%;反对1825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69%;弃权11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481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879%;反对1825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60%;弃权11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62%。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1465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496%;反对1949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98%;弃权12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356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423%;反对1949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343%;弃权12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34%。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1686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50%;反对1738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17%;弃权1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576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795%;反对1738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76%;弃权1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29%。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1672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045%;反对1743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59%;弃权11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562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074%;反对1743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64%;弃权11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62%。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1672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45%;反对1743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59%;弃权11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562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074%;反对1743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64%;弃权11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62%。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余额不超过26亿元人
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不含低风险业务、保证金、公司债券),授信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在该额度内,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以金融机构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融资方式以金融机构审批为准。
同意公司董事长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授权期限自
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25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131625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689%;反对1756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52%;弃权15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515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629%;反对1756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08%;弃权15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63%。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1482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19%;反对1837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57%;弃权21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3725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273%;反对1837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67%;弃权21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60%。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请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1467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05%;反对1949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98%;弃权1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357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490%;反对1949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343%;弃权1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67%。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四、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彭东、李聪
3、结论意见: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