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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三圣: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5 00:00 查看全文

*ST三圣 --%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三圣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出资人组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以下简称“《14号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会议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1、2025年8月8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五中院”)送达的(2025)渝05破申224号《民事裁定书》,重庆五中院裁定受

1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理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公司收到重庆五中院送达的(2025)渝05破297号《决定书》,重庆五中院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担任公司管理人。

2、因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由管理人召集并定

于2025年11月14日14时30分在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高新园云汉大道99号公司11楼1106会议室召开出资人组会议。

3、公司已于2025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提前以公告方式向公司全体股东通知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

对象、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5年11月14日14时30分在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高新园云汉大道99号公司

11楼1106会议室召开,管理人代表主持本次会议会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

14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管理人召集,公司已按照规定的时限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相符。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破产法》《14号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本次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由管理人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由管理人召集,管理人具备召集本次会议的资格。

2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7998123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684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22855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0476%。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代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7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7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7125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37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之股东身份及出席会议、投票表决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下同)共计17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088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41%。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管理人代表,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所律师亦受聘出席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

3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破产法》《14号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共1项,属于出资人组会议的职权范围,且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1、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且在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2、公司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现场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工作。

3、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按照议程,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根据公司对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97944823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6%;

反对990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弃权4340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03498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4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99.6687%;反对99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5%;弃权434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98%。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破产法》《14号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破产法》《14号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彭东

负责人:经办律师:

褚兴龙李聪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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