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42 证券简称:*ST 三圣 公告编号:2025-61 号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无变更、取消、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名称: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管理人。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4日下午14时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11月1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至9:25,9:30至11:30和13:
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1月1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现场会议地点: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高新园云汉大道99号公司11楼
1106会议室。
(六)会议主持人:管理人工作人员。
(七)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8人,代表股份979981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8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
822855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4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3人,代表股份15712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72%。
(二)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6人,代表股份16088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37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3人,代表股份15712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72%。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工作人员以及见证律师等。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总表决情况:
同意979448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6%;
反对9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弃权4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3%。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9098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5831%;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0349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87%;反对9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5%;弃权4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98%。
《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四、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彭东、李聪;
3、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破产法》《14号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决议;
2、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
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