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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三圣: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30 00:00 查看全文

*ST三圣 --%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庆云路 1号国金中心 T1办公楼 22楼

电话:02388951999传真:02388951988

邮编:400020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三圣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会议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2026年3月2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

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同意于2026年4月29日14时30分在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街道云泉路19-附2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

1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公司已于2026年3月20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向公司全体股东通知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6年4月29日14时30分在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街道云泉路19-附2号公司会

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宋英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9日9:

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相符。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本次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系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会议的资格。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9404172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686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0048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5484%。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代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6年4月22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5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93554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138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之股东身份及出席会议、投票表决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下同)共计16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7175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9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所律师亦受聘出席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共12项(不含子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或的职权范围,且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1、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且在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2、公司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现场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工作。

3、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按照议程,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根据公司对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8592572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15%;

反对74520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4%;弃权6640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905948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183%;反对7452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96%;弃权664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21%。

4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8592572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15%;

反对74520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4%;弃权6640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905948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183%;反对7452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96%;弃权664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21%。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8614072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28%;

反对77880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2%;弃权1130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927448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873%;反对7788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38%;弃权113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9%。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8651672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27%;

反对74520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4%;弃权730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965048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830%;反对7452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96%;弃权73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4%。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8651672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27%;

反对74520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4%;弃权730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5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965048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830%;反对7452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96%;弃权73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4%。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8655072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45%;

反对74180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6%;弃权730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968448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097%;反对7418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29%;弃权73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4%。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8651672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27%;

反对74520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4%;弃权730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965048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830%;反对7452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96%;弃权73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4%。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请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8651672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27%;

反对74520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4%;弃权730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965048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830%;反对7452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96%;弃权73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4%。

6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接受关联方向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8655072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45%;

反对74180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6%;弃权730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968448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097%;反对7418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29%;弃权73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4%。

10、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8618072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50%;

反对77880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2%;弃权730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931448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188%;反对7788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38%;弃权73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4%。

1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8605272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82%;

反对79160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79%;弃权730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918648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181%;反对7916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45%;弃权73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4%。

12、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8735072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67%;

反对66180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94%;弃权7300票,

7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048448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388%;反对6618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38%;弃权73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彭东

负责人:经办律师:

褚兴龙李聪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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