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6〕第99号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杨俊斌、郑茂荣、窦明、李汉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2026〕33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2026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与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更正公告》显示,你公司披露的《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三季报报告》存在会计差错。你公司因此调减了2025年前三季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科目,其中对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调减4.51亿元,占调整前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9.23%。
此外,你公司还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以及内控管理不到位等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
1订)》第1.4条、第2.1.1条的规定。
你公司总裁郑茂荣、财务总监李汉兵、时任董事长杨俊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6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你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窦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第1.4条、
第2.1.2条、第4.3.1条第一款、第4.4.2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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