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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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承义法字第00268号
致: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煌钢构”)的委托,指派司慧、张亘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富煌钢构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富煌钢构第七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十五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富煌钢构股东和授权代表共15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47381414股均为截至2025年12月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富煌钢构股东。富煌钢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富煌钢构第七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十五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2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66770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21%;反对67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13%;弃
权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6678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31%;反对67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06%;弃
权2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6680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43%;反对67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06%;弃
3权2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5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6689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07%;反对67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57%;弃
权2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66680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59%;反对67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89%;弃
权3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2%。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6678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31%;反对68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29%;弃
权2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6666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50%;反对67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04%;弃
权3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6%。
4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富煌钢构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5(此页无正文,为(2025)承义法字第00268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胡国杰
经办律师:司慧张亘
二○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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