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ANHUI CHENGYI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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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承义法字第00104号
致: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煌钢构”)的委托,指派司慧、张亘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富煌钢构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富煌钢构第七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二十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富煌钢构股东和授权代表共27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52722616股均为截至2025年6月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富煌钢构股东。富煌钢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富煌钢构第七届董事会和第七届监事会分别提出,并提前二十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
2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2337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75%;反对35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8%;弃权
3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2318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55%;反对3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4%;弃权
5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352%。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2313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19%;反对35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1%;弃权
5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359%。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2336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7469%;反对35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1%;弃权
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23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2223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34%;反对45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6%;弃权
4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29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2288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59%;反对39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9%;弃权
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232%。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2329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23%;反对35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7%;弃权
3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22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2239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35%;反对43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0%;弃权
4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285%。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4表决结果:同意152276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78%;反对41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9%;弃权
2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83%。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富煌钢构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5(此页无正文,为(2025)承义法字第00104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司慧张亘
二○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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