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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林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5-10 查看全文

木林森 --%

证券代码:002745证券简称:木林森公告编号:2024-024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9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5月9日9:15--9:25,9:30--11:30及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木林森大道1号木林森股份有

限公司办公大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清焕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107290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496%,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569723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2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37566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2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代表

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37566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20%。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37566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20%。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认真审议了本次会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06083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2%;

反对3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8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5%。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36359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55%;反对3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5%;弃权8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50%。

2、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06083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2%;

反对3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8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5%。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36359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55%;反对3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95%;弃权8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1650%。

3、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06083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2%;

反对3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8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5%。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36359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55%;反对3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95%;弃权8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1650%。

4、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06083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2%;

反对3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8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5%。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36359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55%;反对3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95%;弃权8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1650%。

5、审议《关于拟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09272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15%;

反对13677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40%;弃权8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5%。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23001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906%;反对13677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444%;弃权8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50%。

6、审议《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06083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2%;

反对3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8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5%。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36359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55%;反对3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95%;弃权8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1650%。

7、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07290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37566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关于未来三年分红或回购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07290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37566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关于2024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69377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4671%;

反对337913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53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99653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1402%;反对337913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85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06970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

反对3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37246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5%;反对3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邹晓冬、魏可心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五、备查文件

1、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0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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