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45证券简称:木林森公告编号:2026-001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变更、取消、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月13日(星期二)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1月13日9:15--9:25,9:30--11:30及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木林森大道1号木林森股份有
限公司办公大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清焕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40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167850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577%,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569723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2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3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98126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0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代表
33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98126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00%。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3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98126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00%。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部分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认真审议了本次会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4062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699%;
反对10614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698%;弃权10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0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86492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50%;反对1061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47%;弃权10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4%。
关联股东孙清焕先生、李冠群先生已回避表决。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5428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00%;反对11940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6%;
弃权16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84558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317%;反对11940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63%;弃权16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2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0672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025%;反对55926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674%;弃权18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700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68%;反对55926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029%;弃权18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03%。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55740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37%;反对969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1%;
弃权24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2%。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86016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754%;反对969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02%;弃权24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44%。
5、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55134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38%;反对1143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5%;
弃权12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85410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41%;反对1143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26%;弃权12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邹晓冬、魏可心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