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47股票简称:埃斯顿公告编号:2025-030号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21日(星期三)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5月21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吉印大道188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波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1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45人,代表股份3792631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3.7434%。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9人,代表股份
3671699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486%;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736人,代表股份120932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48%;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743人,代表股份
133717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23%。
(二)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年度述职。
(三)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864096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9%;反对5316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2%;弃权906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
2、审议并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863626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7%;反对5329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405%;弃权940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
3、审议并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861426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9%;反对5549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3%;弃权940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
4、审议并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863236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37%;反对5334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6%;弃权974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7%。
5、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2025年中期分红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810296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41%;反对10501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69%;弃权1101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21152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235%;反对10501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531%;弃权1101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34%。
6、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803806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70%;反对11302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80%;弃权949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14662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381%;反对11302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22%;弃权949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
3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9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7、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593568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26%;反对3273285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31%;弃权542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
8、审议并通过《关于确认董事2024年度薪酬及拟定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706116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07%;反对11103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39%;弃权950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16642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862%;反对11103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33%;弃权950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05%。
关联股东吴波先生已回避表决。
9、审议并通过《关于确认监事2024年度薪酬及拟定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805396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12%;反对11139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37%;弃权953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16252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570%;反对11139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03%;弃权953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
4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2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丁蔚、苗郁芊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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