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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龙实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0-25 查看全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及《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规范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有关规定,不得将其

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本条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所述的大股东(即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大股东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减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大股东减持或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

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二)大股东减持或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

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前述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大宗交易买卖双方应当在交易时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性质、数量、种类、价格,并遵守相关规定。

(三)大股东减持或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

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相关股份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条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本制度第二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计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股份数量应当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

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

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保证

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

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公司股份的,由此所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本制度的修改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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