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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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50275-03号
致: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
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检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根据公司于2025年12月2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于2025年12月2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的决议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分别于2025年12月23日、2025年12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关于公司在2026年1月8日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及《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以下合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股东会,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中还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进行了明确说明。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8日(星期四)15:00在山西省稷山经
济技术开发区永东股份公司研发楼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东杰主持。
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月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月8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年1月5日 (星期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不必是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9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79,136,5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087%。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77,18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484%。
在本次股东会中,除因特殊情况并书面请假外,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2.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36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949,0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03%。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均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数据。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79,090,2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9.9742%;反对2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40%;弃权2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1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02,7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6244%;反对2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878%;弃权2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877%。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080,7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89%;反对3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81%;弃权2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3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93,2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1370%;反对3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624%;弃权2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006%。
3.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087,9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29%;反对2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40%;弃权2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3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00,4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5064%;反对2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878%;弃权2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057%。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丽
承办律师:
康竟之
承办律师:
刘彤彤
二〇二六年一月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