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
和稳定的分红决策与监督机制,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增加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性和可持续性,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本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了《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征、战略发展规划、重大资金支出、现金流等因素,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实施科学合理的股东回报,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订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的同时,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制订本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规范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监督机制。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固定股利支付率,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15%。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
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原则;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顺序: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
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制定分配方案。
(六)现金分红条件及最低比例: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现金流充裕,实现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包括:(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后,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
同时,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3项规定处理。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七)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
配的预案;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审议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会批准。
对于公司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做好资金安排,确保现金分红方案顺利实施。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
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当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当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3.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
(九)对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说明: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
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十)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调整时亦同。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