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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东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31 查看全文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完善内、外部信息知情人管理事务,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

1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三条经董事会秘书授权,公司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管理、投

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工作;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

第四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

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股权激励或者再融资(含向不特定对象

3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配股、发行公司债或可转换债券等)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七)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八)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九)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二十)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二十一)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二十二)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三)《公司章程》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九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

4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

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

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

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

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

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

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

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的保密制度

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5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

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三条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

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

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五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未公开财务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函告。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信息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泄露该信息,同时填写承诺书,并做好相关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登记。

第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

6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一条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相关知情人员,涉及到公司内幕信息时,有责任和义务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第二十二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详见附件一),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应当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7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

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

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

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

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证券部协助完成相关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

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

8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六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七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9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八条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

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详见附件二),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10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九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

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

11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理。

第三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

诈等活动,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

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山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12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13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注1)

内幕信息事项(注2):

证件号证与上

码/统

序姓名/国件股东联系通讯所属市公关系关系知情知情知情知情登记登记一社会职务知情内容号名称籍类代码手机地址单位司关人类型日期地点方式阶段人时间信用代型系码注3注4注5注6注7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14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注:

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

要求内容进行登记。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

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4.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5.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知情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7.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15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涉及人员签名:

日期:年月日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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