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山西永
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东股份”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及进行持续督导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永东股份2025年度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
公司名称性质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山西永东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
事项包括:组织结构、公司治理方面、日常管理方面、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岗位
责任制、会计系统方面、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对外投资、采购与付款、筹资管
理、销售与收款、成本费用管理、技术研发项目管理、担保管理、关联交易、信
息披露管理、会计系统与财务报告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采购业务、销售业务、货币资金、成本费用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1(二)内部控制评价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依据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潜在错报金额≥资资产总额的0.5%≤潜在错报金潜在错报金额<资资产潜在错报
产总额的1%额<资产总额的1%产总额的0.5%
营业收入潜在潜在错报金额≥营营业收入的0.5%≤潜在错报金潜在错报金额<营
错报业收入总额的1%额<营业收入总额的1%业收入总额的0.5%
税前业务利润潜在错报金额≥税税前业务利润的2.5%≤潜在错潜在错报金额<税
潜在错报前业务利润的5%报金额<税前业务利润的5%前业务利润的2.5%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当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将其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A.公司控制环境无效;
B.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利影响;
C.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公司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D.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2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依据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潜在错报金额≥资资产总额的0.5%≤潜在错报金潜在错报金额<资产资产潜在错报
产总额的1%额<资产总额的1%总额的0.5%
营业收入潜在潜在错报金额≥营营业收入的0.5%≤潜在错报金潜在错报金额<营业
错报业收入总额的1%额<营业收入总额的1%收入总额的0.5%
税前业务利润潜在错报金额≥税税前业务利润的2.5%≤潜在错潜在错报金额<税前
潜在错报前业务利润的5%报金额<税前业务利润的5%业务利润的2.5%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A.公司经营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B.关键业务的决策程序导致重大的决策失误;
C.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D.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涉及面广且负面影响一直未能消除;
E.内部控制评价中发现的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F.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A.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损失;
B.关键业务的决策程序导致一般性失误;
C.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D.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域;
E.公司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3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
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二、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的说明。
三、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保荐人对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查阅公司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B10885 号)及其意见认为“永东股份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德证券认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永东股份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2025年度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泽皓崔学良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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