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由公司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由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以下人员:
(一)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
员以外的其他职务的、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
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和由本公司员工担任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
(三)职工代表董事:指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的公司职工董事。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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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
水平相符;
2、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
小相符;
3、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4、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
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每年度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
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
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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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标准
第七条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公司董事长以及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按第八条执行。
2、公司同时兼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根
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确定。
3、其他不在公司担任任何工作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或津贴。
(二)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津贴标准为每年10万元(含税),按月发放。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职工代表董事:根据其所任职的具体岗位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第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若有)等组成。
1、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2、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
营绩效相挂钩,年终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年考核结果
3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发放。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九条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
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
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
第十一条领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其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如适用)根据考核周期发放。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如适用)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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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处罚的;
3、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薪酬的调整
第十七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1、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2、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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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货膨胀水平:参考通货膨胀水平,以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
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4、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5、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6、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的其他重大变化。
第十九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备案后,公司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报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修改,修订本制度,报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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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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