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
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自
1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书面确认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
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对相关书面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当日,须向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并填写《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
2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九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
3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申报信息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
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
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票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4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七条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员减持的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后,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条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5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四章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
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
6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7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
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五章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
8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持股5%以上的股东违反《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的,
9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款规定履行义务。
第六章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
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12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
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6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者金额,明确下限或者区间范围,且
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当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
10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最低增持价格或者股份数量的,应当明确说明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根据前款规定披露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三十三条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
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
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者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11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
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七章处罚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定、深圳交易所有关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
持有、买卖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除由有关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处分外,公司将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以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
12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