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号 B座 5、7-8层 邮编:2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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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于
2025年9月19日(星期五)14:00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8月29日,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及网站上发布了《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就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
-1-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明确,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9月19日(星期五)14:00在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荟枫酒店5楼一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庆财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上述会议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9日(星期五)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9日(星期五)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
6990191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1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8人,代表股份49722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57%。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24人,代表股份7039913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480%。
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止至2025年
9月11日(星期四)15:00时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股东、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以及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的股东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为: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子议案数:7);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3《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2.0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2.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2.0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2.07《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按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由2名股东代表和1名监事及本所律师参加了表决投票的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7038044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4%;
反对36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弃权1508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2031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99%;反对36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9%;弃权1508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83%。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子议案数:7)
2.01审议《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699714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25%;
反对4125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61%;弃权
1510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79411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251%;反对4125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060%;弃权1510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89%。
2.02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699714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25%;
反对4125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61%;弃权
1510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79411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251%;反对4125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060%;弃权1510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89%。
2.03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699713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24%;
反对4125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61%;弃权
1518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79403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226%;反对4125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060%;弃权1518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14%。
2.04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699709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17%;
反对41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67%;弃权
1518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7935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085%;反对41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201%;弃权1518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14%。
2.05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699709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17%;
反对41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67%;弃权
1518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7935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085%;反对41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201%;弃权1518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14%。
-5-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6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699701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06%;
反对41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78%;弃权
1518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79280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846%;反对41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440%;弃权1518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14%。
2.07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699713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24%;
反对4125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61%;弃权
1517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7940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229%;反对4125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060%;弃权1517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11%。
根据会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由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票数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6-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系《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9月19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潘明祥经办律师:吴从英李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