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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兴股份: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25年8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五年八月修订)

1目录

第一章总则.................................................4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5

第三章股份.................................................5

第一节股份发行...............................................5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7

第三节股份转让...............................................8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9

第一节股东.................................................9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2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13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15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16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18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21

第五章董事会...............................................24

第一节董事................................................24

第二节董事会...............................................27

第三节董事会秘书.............................................34

第四节独立董事..............................................35

第五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38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39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1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41

第二节内部审计..............................................46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6

第八章劳动与人事.............................................47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47

第一节通知................................................47

第二节公告................................................48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8

2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8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50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51

第十二章附则...............................................52

3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维护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职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1.02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以发起设立方式,由东莞市南兴木工机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依法在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617769290H。

第1.03条公司于2015年5月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34万股,于2015年5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应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修改本章程时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第 1.04 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NanxingMachinery Co. Ltd.。

第1.05条公司住所:东莞市厚街镇科技工业园南兴路。邮编:523960。

第1.06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9545.5913万元。

第1.07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1.08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1.09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4第1.10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1.11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12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1.13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2.01条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充分发挥公司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努力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2.02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机械设备、定制家具柔性化生产

线制造和销售,软件开发,工业自动化和智能化技术支持,并提供相关售后服务;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3.01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3.02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5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3.03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3.04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3.05条公司设立时总股本为8200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公司设

立时的发起人为东莞市南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詹任宁、林旺荣、林旺南、陈俊

岭、广东通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詹谏醒、林伟明、广州暨南投资有限公司、叶

惠全、杨建林、檀福华、万泽良。各发起人所持股份均是以公司设立前东莞市南兴木工机械有限公司截至2010年12月31日的经审计的净资产折合而来,出资时间均为2011年1月25日,各发起人认购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发起人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股份性质

1东莞市南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4938720060.228%法人股

2詹任宁63106007.696%自然人股

3林旺荣63106007.696%自然人股

4林旺南41869005.106%自然人股

5陈俊岭34440004.20%自然人股

6广东通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31159003.80%法人股

7詹谏醒27437003.346%自然人股

8林伟明26911003.282%自然人股

9广州暨南投资有限公司20910002.55%法人股

10叶惠全11890001.45%自然人股

11杨建林3300000.402%自然人股

12檀福华1000000.122%自然人股

13万泽良1000000.122%自然人股

合计82000000100%--

2015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2734万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增至10934万股。

第3.06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9545.5913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6第3.07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3.08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3.09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3.10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3.11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7公司因本章程第3.10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3.12条公司因本章程第3.10条中第(一)至(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3.10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况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3.10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之内转让或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3.13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3.14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3.15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3.16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8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4.01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4.02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4.03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9第4.04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并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的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股东还应根据公司要求签署保密协议(需明确说明查阅与股东合法权益的直接关联性,不得包含任何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其他非正当目的,承诺对相关材料保密并承担相应责任)。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通知股东到公司指定地点现场查阅、复制。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

查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证明文件以及书面请求。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并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第4.05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

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4.0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10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4.07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4.08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09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11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4.10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4.11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

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4.12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4.13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4.14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得以无偿占用、明显不公允的关联交

易等方式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应立即按照法律程序申请司法机关冻结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同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停止侵害、归还资产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其不归还资产、继

续侵害的或不能以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赔偿公司损失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法律程序变现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以偿还被侵占的资产。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并追究其赔偿责任;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可提交股东会罢免。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4.15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3(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除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的成交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一)审议批准第4.16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4.16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4.17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14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4.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4.19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4.20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4.21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4.22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15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4.23条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4.24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4.25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4.26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16第4.27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4.28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4.27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4.29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4.30条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召开方式及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三)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与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15: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15: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4.31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7(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名单均应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4.32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向全体股东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4.33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4.34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

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及召集人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4.35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4.36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4.37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18(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4.38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4.39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4.40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4.41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4.42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4.43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19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且不得将法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4.44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4.45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4.46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4.47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4.48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4.49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20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4.50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4.51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4.52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4.53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出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21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4.54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非关联股东可以要求其回避。

第4.55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4.56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4.57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董事(除独立董事外)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但提名须于股东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提交公司董事会。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形成提案后,提请股东会形成决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公司可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除只有一名董事候选人的情形外,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选举董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董事选举结果按各候选人得票多少依次确定。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独立董事的选举应与其他董事的选举分别进行。

第4.58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22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4.59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4.60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4.61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4.62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4.63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4.64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4.65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4.66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23第4.67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4.68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提案通过之日起就任。

第4.69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5.01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5.0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5.03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24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设职工董事一名,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5.04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

第5.05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5.06条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任职期内连续十二

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5.07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5.08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但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其中,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应持续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日,其余忠实义务应持续至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2年。

26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其因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公司负有职责的董事因负有某种责任尚未解除而不能辞职,或者未通过审计而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5.09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5.10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5.11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董事会

第5.12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5.13条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第5.14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

27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5.15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5.16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5.17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董事会决定重大交易的权限如下:

1、本条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

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

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2、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

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8(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3、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

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4、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按本条第3项规定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29(2)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本条第3项第(4)点或者第(6)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

5、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披露。公司提供担保属于本章程第4.1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6、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条规定。

(二)董事会决定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1、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公

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2、除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3、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分别适用上述第1点、第2点的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30(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4、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

露义务以及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但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条第(二)项第2点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1)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3)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5、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但

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履行信息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

务: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关联自然人除外)提供产品和服务;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5.18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5.19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1公司重大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等行使。

第5.20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履行职务。

第5.21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5.22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审计委员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5.23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书面通知、传真

通知、专人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通知时限为: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情况紧急的,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随时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传真通知、专人送达、邮件通知等方式。

第5.24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5.25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5.26条董事会召集人在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前,应对关联交易的内容及关联交易的性质和程度做出充分说明。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32第5.27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方式或书面表决方式。董事

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5.28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表决意向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董事不得作出或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5.29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上述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5.30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5.31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5.32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33第三节董事会秘书

第5.33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5.34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5.35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

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34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5.36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5.37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5.38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

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节独立董事

第5.39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

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5.40条独立董事必须具备和保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独立性。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5(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5.41条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请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的职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5.42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

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5.43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36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5.44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5.45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5.43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5.44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除上述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5.46条独立董事应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5.47条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组织或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第5.48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5.49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37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成员所占比例不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五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5.50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5.51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5.52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5.53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5.54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38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但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55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5.56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6.01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6.02条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有关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39第6.03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6.04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6.05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规定,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6.06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

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6.07条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

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6.08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6.09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6.10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6.11条副总经理与总经理的关系及副总经理的职权,由总经理工作细

40则规定。

第6.12条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董事可以兼任财务总监。财务总监每届任期3年。

第6.13条财务总监直接对董事会负责,财务总监的职责如下:

(一)向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董事会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的有关会计法规,指导公司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作好财务核算工作,确保公司财务记录合法、真实、完整;

(三)保护公司资产安全,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四)研究分析公司财务方面的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分析和建议;

(五)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6.14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

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7.01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7.02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7.03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

41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7.04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7.05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7.06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董事会作出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7.07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利润状况和生产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结合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

42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当公司存在如下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

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公司资产负债率高于70%;

3、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会影响公司战略规划或经营目标实现的情形。

(二)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制定一次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包括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安排)。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公司审计委员

会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1)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时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2)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其中投赞成票的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不低于审计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3)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

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调整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

*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43*因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

(2)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应事先征求独立

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意见,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会批准,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议并作出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

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按照上述第1点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决策程序执行,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股利以及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三种。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利润分配的期限间隔: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发生,公司将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

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新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快速增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实施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发放股票股利。

5、现金分红比例:

44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在满足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含15%)。

(五)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4、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55、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

的原因和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6、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留存未分配利润的使用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购买资产、购买设备、对外投资等投资支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提高产品竞争力,促进公司快速发展,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目标,并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7.08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

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7.09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7.10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7.11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7.12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7.13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7.14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46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7.15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7.16条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7.17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7.18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30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八章劳动与人事

第8.01条公司职工的招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8.02条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分别在

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9.01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9.02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47第9.03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9.04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传真通知、专人送

达、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

第9.05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传真机上记录的发出时间起24小时,视为送达;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7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9.06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9.07条公司通过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指定的网站和其他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10.01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10.02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

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10.03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刊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8第10.04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10.05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10.06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0.07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0.08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7.05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10.07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10.09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

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0.10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10.11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49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10.12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10.13条公司有本章程第10.12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

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10.14条公司因本章程第10.12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0.15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50(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10.16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10.17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10.18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10.19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10.20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0.21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11.0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51(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11.02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11.03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11.04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附则

第12.01条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

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本章程所指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12.02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12.03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12.04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12.05条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52第12.06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谏醒

二〇二五年八月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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