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二零二五年十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其它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对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内部信息进行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在投资者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目的和原则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的管理机构、负责人及职责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2、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
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3、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4、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5、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努力为中小股东
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公司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股东会过程中
如对到会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尽快予以公布;
6、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小型座谈会,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7、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
司的关注度;
8、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管人员和其他重要
人员的采访、报道;
9、在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为避免在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的选择性信息披露,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10、公司在必要的时候可安排投资者进行现场参观;
11、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
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12、向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管、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宣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共同做好加强与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13、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其他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资讯公司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关系;
14、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使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机构、专业投资者都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第十二条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三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管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四条公司安排多种渠道加强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以提高其工作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刊、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市规则》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市规则》办理。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应由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五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