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二零二五年十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商品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公司为规避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商品价格波动风险,开展商品期
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四条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从事场外市场交易;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涉及所需的原材料等;
(三)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原则上
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四)期货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当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相匹配,签
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不得超过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五)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公司建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事宜,工作小组成员包括总经理、采购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
第六条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
(二)负责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总经理审批;
(三)负责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职能,包括开销户、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等日常管理;
(四)负责期货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期货套期保
值交易开、平仓申请、审核、资金到位等日常业务,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实时监控,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五)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交易实施方案,并经审批后执行。
(六)保持与期货公司的有效沟通,协调处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内外部重大事项,并定期向公司经营管理层报告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七)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七条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期货操作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监督,并按月对期货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监督。
第八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定期、不定期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
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三章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或股东会审议:(一)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商品期货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业务部门根据公司主要原材料或产品的期货市场行情、库存情况,在期货公司等专业机构协助下拟定套期保值方案,在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内,报经公司工作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公司授权的操作人同根据套期保值方案,通过期货经纪公司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第十四条业务部门根据现货采购或产品销售情况,向工作小组提供原材料、产品相关资料,提出期货保值申请;
工作小组审核后提出保值方案并下达指令,由操作员按指令及时进行操作;
工作小组对已开仓的期货与现货业务进行跟踪并及时下达平仓指令,由操作员进行平仓操作。
第五章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与金融机构相
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并由内部审计部负责监督。第六章风险管理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公司开展商品套期保值,要充分风险意识,须做好如下安排:
(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公司;
(二)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
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业务人员。
第十八条工作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变化状况报告公司领导,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定期、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
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业务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条公司工作小组应对如下风险进行测算: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
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操作员应当立即报告工
作小组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工作小组应立即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及时提交分析意见并做出决策。
2、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操作风险的监控,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工
作小组报告:(1)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操作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的要求;
(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法律风险。
(二)风险处理程序
1、公司工作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对策;
2、相关人员及时执行相应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交易错单处理程序如下:
(一)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操作员立即通知期货经纪公司,并由经纪公司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操作员过错的错单时,操作员应立即报告工作小组组长,并立即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员
的职业道德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
关设施、设备,确保期货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易
台账、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等档案由资料室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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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