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二零二五年十月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的申报、披露与监督,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
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股份管理
第五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2(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八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在上述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由公司向监管部门申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四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秘书申报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
公告下列信息: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办理。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由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十八条本制度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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