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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投: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5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761证券简称:浙江建投公告编号:2024-023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24号)的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用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的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00000万元。发行数量为10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期限为6年。截至

2024年2月29日,公司实际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共计人民币1000000000.00元。

扣除不含税承销费和保荐费5188679.24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994811320.76元;减除其他

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3641292.46元后,共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91170028.3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大华验字[2023]000579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为了确保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及其子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截止2024年2月29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1535.88万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募投项目名称自筹资金已预先投入金额(万元)

1施工安全支护设备购置项目24998.69

2年产15万方固碳混凝土制品技改项目4201.71

3建筑数字化、智能化研发与建设项目2335.48

合计31535.88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截至2024年2月29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4]0011011272号)。此外,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以自筹资金支付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为人民币227.13万元。

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的相关要求,公司拟使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共计31763.01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已对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作出安排:“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在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资资金予以置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本次拟置换的预先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置换事项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二)保荐人核查意见

保荐人认为,浙江建投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浙江省建设投资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浙江建投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意见会计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浙江建投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浙江建投截止2024年2月

29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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