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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投:关于浙建转债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0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761证券简称:浙江建投公告编号:2025-060

债券代码:127102债券简称:浙建转债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建转债”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回售价格:100.168元/张(含息、税)

2、回售申报期:2025年5月27日至2025年6月3日

3、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5年6月6日

4、回售款划拨日:2025年6月9日

5、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5年6月10日

6、回售申报期内“浙建转债”停止转股

7、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回售

8、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持有的本期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划扣等情形,债券持有人

本次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100.168元/张(含息、税)卖出持有的“浙建转债”。

截至目前,“浙建转债”的收盘价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8日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5月19日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23日召开“浙建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及终止并将节(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浙建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将“浙建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情况概述

1、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如下: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

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

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2、回售价格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 为 0.4%(“浙建转债”第二个计息期年度,即 2024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5 年12 月 24 日的票面利率);t 为 153 天(2024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5 年 5 月 27 日,算头不算尾,其中2025年5月27日为申报期首日)。

计算可得 IA=100×0.4%×153/365=0.168 元/张(含税)

故“浙建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100.168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1)对于持有“浙建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0.1341元/张;

(2)对于持有“浙建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免征收所得税,回售

实际所得为100.168元/张;

(3)对于持有“浙建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

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100.168元/张。

3、其他说明

“浙建转债”持有人可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浙建转债”“浙建转债”持有

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1、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经股东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过后20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债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3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会决议公告后

5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公司已于2025年5月24日、2025年5月29日披露了《关于“浙建转债”回售的公告》《关于“浙建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本次为第三次提示性公告。详情请见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2、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2025年5月27日至2025年6月3日回售申报期内通过

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回售款划拨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3、付款方式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浙建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2025年6月6日,回售款划拨日为2025年6月

9日,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为2025年6月10日。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和转股

“浙建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但暂停转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浙建转债”暂停转股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56)。在同一交易日内,若“浙建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或者转让、转托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业务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或者转让、回售、转托管。

特此公告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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