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四条除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之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
1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2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
第八条公司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离职程序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
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交接,并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二条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
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
3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
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离任后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四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辞职生效或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离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义务的,公司有权追索违约金、主张损害赔偿并依法申请强制措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继续遵守其与公司签
订的《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竞
业禁止义务,禁止期限及地域范围以协议约定为准。
若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限制条款,除需按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外,公司有权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赔偿实际损失,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
承诺或者移交瑕疵等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4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的制定及
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并自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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