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24号)的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建投”“发行人”或者“公司”)采用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的方式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100000万元。发行数量为10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期限为6年,公司实际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共计人民币100000.00万元。扣除不含税承销费和保荐费518.87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99481.13万元。减除其他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364.13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9117.00万元。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建投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5年12月31日。截至目前,持续督导期已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法定代表人章启诚本项目保荐代表人陈艳玲朱欣灵
联系电话0571-87821317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公司中文名称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Zhejiang Construction Investment Group Co.Ltd.股票简称浙江建投证券代码002761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日期2006年12月21日法定代表人陶关锋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52号邮政编码310012
互联网网址 www.cnzgc.com
电子信箱 zjjtzq@cnzgc.com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基本情况、财务会计信息、合规经营与独立性、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文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后持续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保荐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
1、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
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相关资源的制度;
3、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
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4、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
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等事项;
5、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行承
诺的情况,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发表意见;
7、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核查报
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8、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培训;
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2025年5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及终止并将节(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施工安全支护设备购置项目、“未来工地”建筑数智化管理平台研发与建设项目、以及钢构件长焊缝机器人焊接工
作站系统研发与应用项目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于人工智能与工业协同的应急建筑快速建造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项目已全部建设完毕,上述项目节(结)余部分募集资金共计30000万元人民币(具体金额以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时银行实际余额为准)。公司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将节(结)余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新增募投项目638国道景宁九龙至红星段改建工程第
EPC01标段项目及浙江省智能船舶创新中心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项目。2025年5月9日,公司发布《关于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及终止并将节(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增募投项目的公告》。该议案经2025年5月19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2025年5月23日召开的“浙建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除此外,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调查阶段
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及律师提供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工作,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并积极配合保荐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证券发行
上市的证券服务机构。2024年12月,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和持续督导的过程中,该等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履行相应职责,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工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人,参与相关问题的讨论、协商并发表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人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完结,募集资金
尚未完全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相关事项全部完成。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