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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康达(深圳)股会字【2025】第0005号
致: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出具《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法律意见书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
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经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08),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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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29日14:30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
区泰然四路 85 号泰然立城 B 座 4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吕兴平先生因其他公务不能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何松春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4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9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1451140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002%。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4212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720%。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5年4月23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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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9851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82%。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1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6526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11%。
(三)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451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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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8544%;反对1654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99%;
弃权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90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894%;反对1654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861%;弃权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5%。
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441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76%;反对1664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68%;
弃权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80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156%;反对1664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599%;弃权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5%。
3、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4541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561%;反对1654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99%;
弃权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92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551%;反对1654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861%;弃权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8%。
4、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078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67%;反对1026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77%;
弃权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5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617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603%;反对1026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152%;弃权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5%。
5、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971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23%;反对1137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37%;
弃权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5096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074%;反对1137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338%;弃权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8%。
6、审议通过《关于非独立董事、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3591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906%;反对1749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54%;
弃权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97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543%;反对1749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869%;弃权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8%。
7、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0214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71%;反对1016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08%;
弃权7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560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872%;反对1016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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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403%;弃权7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24%。
8、审议通过《关于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055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04%;反对1026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77%;
弃权3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593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142%;反对1026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152%;弃权3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06%。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暨调整组织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076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49%;反对1029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94%;
弃权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615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919%;反对1029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836%;弃权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5%。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部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4489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525%;反对1656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18%;
弃权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87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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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139%;反对1656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616%;弃权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5%。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本所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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