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63股票简称:汇洁股份公告编号:2025-015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4月29日(星期二)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5年4月29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9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85号泰然
立城B座4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吕兴平先生因公不能主持2024年度股东会,会前由
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何松春先生代为主持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8人,代表股份1451140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0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4212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7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9人,代表股份29851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8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4人,代表股份36526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67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8人,代表股份29791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68%。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
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共审议10项议案。其中议案9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2024年度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2024年度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过半数表决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提案1.00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451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44%;
反对1654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99%;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0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4894%;反对1654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5.2861%;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5%。提案2.00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441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76%;
反对1664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68%;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0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156%;反对1664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5.5599%;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5%。
提案3.00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4541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61%;
反对1654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99%;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2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5551%;反对1654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5.2861%;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8%。
提案4.00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4078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67%;
反对1026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77%;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7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6603%;反对1026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8.1152%;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5%。
提案5.00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971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23%;
反对1137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37%;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96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7074%;反对1137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1.1338%;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8%。
提案6.00关于非独立董事、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3591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06%;
反对1749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54%;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97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543%;反对1749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7.8869%;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8%。
提案7.00关于聘任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0214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71%;
反对1016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08%;弃权
7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5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60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872%;反对1016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7.8403%;弃权7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24%。
提案8.00关于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055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04%;
反对1026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77%;弃权
3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1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93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0142%;反对1026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8.1152%;弃权3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06%。
提案9.00关于修订《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暨调整组织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076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49%;
反对1029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94%;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5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5919%;反对1029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8.1836%;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5%。
提案10.00关于修订部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4489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25%;
反对1656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18%;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87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4139%;反对1656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5.3616%;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鸣剑、汪宇玮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