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相应工作责任人为:
(一)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要求及时登记和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公司证券法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上述各部门(单位)受本制度约束,具有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告的义务,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加强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并对有关知情人进行备案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所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露,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操纵证券市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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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正式披露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决议;
(二)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三)公司重大交易事项;
(四)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五)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七)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八)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九)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四)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公司发行新股、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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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规定的公司内幕信息公开
披露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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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所报重大信息属于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的,应对该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环节的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进行登记,于内幕信息事项发生后2日内报公司证券法务部备案。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如有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对其进行补充登记。
第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
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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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
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名
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要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将相关内幕信息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备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同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附件3),向其提供《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附件4)。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上述文件汇总好后报证券法务部或董事会秘书备案。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格遵守本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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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严格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公司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负责其分管范围内的内幕信息内容的管理,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依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并积极配合证券法务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等工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
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出现将知悉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由于失
职导致违规,或有不报、瞒报、错报、漏报、迟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关信息的行为,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及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以上处罚可以单处或并处,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罚的可以合并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重庆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非公司内部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违反本制度,将
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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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适时修改。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
附件1:《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3:《内幕信息保密协议》
附件4:《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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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代码:002765证券简称:蓝黛科技内幕信息事项(注1):
与上内幕信息知悉内知悉内知悉内序国证件证件号知情市公所属内幕信息内登记知情人姓职务关系幕信息幕信息幕信息登记人号籍类型码日期司关单位容时间
名/名称类型地点方式阶段系注2注3注4注5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4:填报各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注6: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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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代码:002765证券简称:蓝黛科技
所述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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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协议
甲方: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甲方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乙方作为担任甲方职务或参与甲方
经营活动或从事与甲方相关业务等情况时在甲方信息公开披露前,有机会知悉甲方该等内幕信息,而成为甲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为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现就甲方内幕信息保密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本协议所述“内幕信息”,系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甲方及
其控股子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甲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指甲方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二条乙方承诺不对第三方泄露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直至甲方公开披露信息后。
第三条乙方承诺对其知悉的甲方内幕信息负有严格保密责任,在该信息
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甲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甲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或本单位)、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甲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四条乙方承诺对甲方未披露的内幕信息,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在
甲方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乙方确因工作需要需将内幕信息传递给相关人员的,应当在传递内幕信息时要求接收信息的人员签署《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协议》,并第一时间告知甲方将其作为内幕信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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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如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内幕信息涉及的原件及
复印件归还给甲方,不得私自留存。
第六条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甲方及监管部门的处罚,并赔偿甲方损失。
第七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诸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乙方若涉及多方可在空白处连续签字盖章。
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甲方: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本协议于年月日在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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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致:
(各内幕信息知情单位或个人)因(时间/地点/方式/内容),所获得的信息目前尚未对外披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和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本次向贵单位/个人提供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贵单位/个人属于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知悉的内幕信息保密。现将有关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2、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3、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4、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
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被告知单位/个人签字或盖章:
12/13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禁止内幕交易的有关法律规定
《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