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的作用,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
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各内部职能部门、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
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由审计委员会领导,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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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具有必
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
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部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
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
事求是、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保守秘密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子
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工作,更不能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列入公司预算予以保证。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监督和评估内部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
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
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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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本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至少每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六)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
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七)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的主要审计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提供生产、经
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审计工作所需的所有相关文件和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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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权召开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并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
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有关会议;
(三)审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合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有权监督盘点资金、有价证券、重要票据、实物资产等,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软件以及物流软件等管理软件、资料等;
(四)有权就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内部管理
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进行测试,并提出制定内部控制规章制度的建议;
(五)对与审计有关的事项进行调查时,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六)对阻挠、防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并受托追踪改进
过程及结果;有权就审计事项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部根据内部审计准则和具体审计内容,确定内部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
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包括:
(一)确定审计对象和成立审计组。内部审计部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和参加审计人员,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通知书。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二)发出审计通知书。在项目审计开始前三天,由内部审计部将审计的范
围、内容、方式、时间、要求等事项以审计通知书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
某些特殊事项审计,经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不发出审计通知书,直接到现场进行审计。
(三)实施审计。审计小组依据内部审计计划,以业务环节为基础,通过审
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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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编制并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编制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报送审计委员会,同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等。
(五)后续审计。被审计单位和部门应组织落实审计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按
照审计要求提出整改方案,并将落实情况反馈给内部审计部。对重要的审计项目,要坚持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及采购审计建议的情况。
(六)审计决定复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结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审计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是否复审或更改的决定,若同意复审,由内部审计部成立复审小组,人员安排不得与原审计小组完全相同,在三十日内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
(七)建立审计档案。审计终结,内部审计部应在完成该项审计后对办理的
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审结卷成,定期归档。
第五章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计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
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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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在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时,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包括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审计重要事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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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
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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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者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
职能部门、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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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七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审计终结,内部审计部应在十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审计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一)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
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三)内部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八章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对有关职能部门、子公司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且经
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部门、子公司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关系等;情节严重的,将提交证券监管部门给予行政、经济处罚:
(一)拒绝、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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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公司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关系等;情节严重的,将提交证券监管部门给予行政、经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及子公司商业秘密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适时修改。
第四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