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增补新的委员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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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公司战略投资部是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根据战略委员会召
集人及委员的指示,做好战略委员会会议组织准备、信息资料收集及议题准备、工作沟通联络等事务性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收集和分析有关战略发展信息,并不定期上报战略委员会;
(二)起草公司短期、中期、长期发展目标以及规划议案,上报战略委员会;
(三)对公司重大投融资或资本运作进行研讨,形成议案上报战略委员会;
(四)推荐战略委员会咨询顾问人选;
(五)董事会及战略委员会交办或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投资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
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公司战略投资部,报公司证券法务部和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
场会议、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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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细则规定的人数时或因战略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直接审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适时修改。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