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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电子:市值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9 00:00 查看全文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切实

推动公司投资价值提升,增强投资者回报,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投资者回报能力和水平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科学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应当依其规律进行科学管理,科学研判

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公司将及时关注资本

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主动跟进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市值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董

秘办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部门,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对相关工作提供支持。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

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1第七条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董事会可以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八条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

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

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

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三章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一条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2(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

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

第十四条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当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综合运用市值管理方式,促使公司股价与公司价值实现动态平衡;

(四)其他合法合规的应对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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