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67证券简称:先锋电子公告编号:2025-640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5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5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
为2025年12月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4层会议室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6-1号
(3)现场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石义民先生。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2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264929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61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62890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26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385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9%。
3、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
天城律师事务所朱彦颖律师、李勤芝律师对此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董事会席位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472472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8%;
反对6650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1%;弃权13800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1%。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1482%;反对6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533%;弃权1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98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与会股东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466072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7%;
反对7050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6%;弃权19800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7%。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6909%;反对7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069%;弃权1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022%。
22.0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466072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7%;
反对7050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6%;弃权19800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7%。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6909%;反对7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069%;弃权1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022%。
2.03审议通过了《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465522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6%;
反对7550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弃权19850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3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797%;反对7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988%;弃权
19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214%。
2.0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463522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0%;
反对9650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弃权19750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5%。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1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7118%;反对9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051%;弃权
19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830%。
2.0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465422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2%;
反对7750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弃权19750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5%。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2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89.4414%;反对7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756%;弃权
19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830%。
2.0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465522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6%;
反对7550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弃权19850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3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797%;反对7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988%;弃权
19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214%。
2.0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465522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6%;
反对7550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弃权19850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3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797%;反对7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988%;弃权
19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214%。
2.0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461322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7%;
反对11450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2%;弃权20150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1%。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28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8672%;反对11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962%;弃权
20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366%。
2.0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461122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0%;
4反对12050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5%;弃权19750股,
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5%。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28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7904%;反对12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266%;弃权
19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830%。
2.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455722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6%;
反对11850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7%;弃权25350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7%。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23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7170%;反对11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498%;弃权
25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32%。
2.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465622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0%;
反对7550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弃权19750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5%。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朱彦颖律师、李勤芝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5特此公告。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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