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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电子: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9 00:00 查看全文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重大资产的处置行为,加强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增强重大资产处置的风险意识,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和《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资产处置包括以下行为:

(一)购买(收购)、出售、置换资产(或股权);

(二)租入或租出资产;

(三)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四)赠与或受赠资产;

(五)债权或债务重组。

第二章审批决策权限

第三条公司任一资产处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情形的,由股东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1第四条公司任一资产处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情形的,由董事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所述以外的情形,由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公司重大资产处置的计算标准及需履行的评估、审计及信息披露等程序,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审批决策程序

第七条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均可提出资产处置建议。

第八条资产处置建议应以书面方式提交,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标的资产的状况;

(二)处置资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资产处置对公司盈利情况的影响。

第九条总经办对收到的资产处置建议作初步审查和整理后,及时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汇报,并抄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公司进行资产处置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进行决策。属于董事会批准的资产处

2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超过董事会批准权限的资产处置,应当先经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应在资产处置行为的进展最早触及如下时点之一时,及时履行法定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做出决议时;

(二)签署有关合同和协议等法律文件时。

第十二条公司披露交易事项,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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