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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电子: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8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六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6年 4月 2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发出了《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

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

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5日下午14:00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滨安路1186-1号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4层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年5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433672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622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名,均为截至

2026年5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262344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4896%。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4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9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32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4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1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341%。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6409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9%;反对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4%;弃权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

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734%;反对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374%;弃权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93%。

2、审议《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6409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9%;反对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4%;

弃权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734%;反对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374%;弃权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93%。

3、审议《2025年度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6411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5%;反对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9%;

弃权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674%;反对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33%;弃权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93%。

4、审议《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6411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5%;反对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9%;

弃权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674%;反对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33%;弃权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93%。

5、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4102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5%;反对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9%;

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698%;反对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33%;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69%。

6、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确认及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4102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5%;反对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9%;

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698%;反对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33%;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69%。

7、审议《公司2026年度董高薪酬安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405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41%;反对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3%;

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7%。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835%;反对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320%;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45%。

8、审议《关于聘请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411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5%;反对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9%;

弃权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674%;反对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33%;弃权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93%。

9、审议《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405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2%;反对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1%;

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本议案审议通过。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326%;反对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805%;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69%。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李波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华欣楠

2026年5月15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昆明·哈尔滨·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悉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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