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RENYING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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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www.renyinglawfirm.com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于 2026年 9月 17日召开的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召开的相关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3、本所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4、本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1、2026年 8月 2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年 9月 17日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2026 年 8月 29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2026 年 8月 28 日,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刊登了《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告》(上述合称“会议通知及通告”)。会议通知及通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9月 17 日下午 14:30 在山东省青岛市城
阳区棘洪滩街道青大工业园 2 号路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召开,经过半数董事推举,由董事李宗好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9月 17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9月 17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及通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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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31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441202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9139%。其中:
1、本所律师和召集人共同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
进行了验证,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A 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121219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5850%。
根据公司提供的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次股东会 A 股股东网络
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计 31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19245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121%。该类参与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验证其身份。
现场出席或网络参与本次股东会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A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 A 股股东(以下简称“A股中小投资者”)共计 31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19329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140%。
2、根据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的H股股东资格确认
结果及 H 股股东投票结果,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H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37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9%。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及通告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
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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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
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3、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表决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占公司有 占公司有
议案名称 股东性质 代表有表决 代表有表决 占公司有表 代表有表决
序号 表决权股 表决权股
权股份数量 权股份数量 决权股份总 权股份数量
份总数比 份总数比
(股) (股) 数比例(%) (股)例(%) 例(%)
A股 242958647 99.5542 1079991 0.4425 7888 0.0032《 关 于 调 整其中:A股
2026 年 度 公 30845047 96.5932 1079991 3.3821 7888 0.0247
中小投资者
1.00 司及子公司授
信 额 度 的 议 H股 12128 16.4532 61584 83.5468 0 0案》
总表决情况 242970775 99.5291 1141575 0.4676 7888 0.0032特别决议表决事项
A股 242904631 99.5321 1131907 0.4638 9988 0.0041
其中:A股《关于为控股 30791031 96.4241 1131907 3.5446 9988 0.0313中小投资者
2.00 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H股 12128 16.4532 61584 83.5468 0 0
总表决情况 242916759 99.5070 1193491 0.4889 9988 0.0041
A股 244034138 99.9949 2700 0.0011 9688 0.0040
其中:A股《关于修订< 31920538 99.9612 2700 0.0085 9688 0.0303中小投资者
3.00 公司章程>的议案》 H股 73712 100 0 0 0 0
总表决情况 244107850 99.9949 2700 0.0011 9688 0.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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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议案第 2项和第 3项为特别决议表决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表决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此页为签署页,无正文)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张晏维
经办律师:郑茜元
经办律师:刘长金
二○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