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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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1006 号国际创新中心 A 栋 3 层、4、12 层(邮编:51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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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五月
1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1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
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2025年4月25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5年4月28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上述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召开时间、会议召集人、出席对
象、审议事项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公告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
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
道 1006 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 A 栋 21 楼会议室召开。
2.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时间分别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相关
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06328646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股权登记日回购专用账户的持股数量及股东陈书智先生放弃表决权的股份数量)的33.123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凭证、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67953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股权登记日回购专用账户的持股数量及股东陈书智先生放弃表决权的股份数量)的14.5778%。经验证,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东身份证明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合法有效,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统计表,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2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95332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股权登记日回购专用账户的持股数量及股东陈书智先生放弃表决权的股
3份数量)的18.5459%。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3.中小投资者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2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568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股权登记日回购专用账户的持股数量及股东陈书智先生放弃表决权的股份数量)的
0.3292%。
(二)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有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以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1.00《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00《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00《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4.00《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00《关于拟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00《关于2025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7.00《关于2025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48.00《关于2025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按照《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议案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62195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4%;反对1039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8%;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9476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726%;反对1039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3%;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0%。
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62197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5%;反对1039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5总数的0.0978%;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9478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915%;反对1039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3%;弃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1%。
3.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61837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7%;反对1039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8%;弃权4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6%。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9118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852%;反对1039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3%;弃权4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95%。
4.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61814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5%;反对1422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8%;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9095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675%;反对1422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594%;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1%。
5.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表决结果:同意1062197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975%;反对1039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8%;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9478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915%;反对1039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3%;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1%。
6.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62085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0%;反对1039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8%;弃权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9366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318%;反对1039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3%;弃权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29%。
7.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61891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8%;反对1345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5%;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9172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961%;反对1345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308%;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7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1%。
8.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61895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1%;反对1339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0%;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9176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340%;反对1339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740%;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0%。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以及列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8(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张健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程建锋
____________________金鑫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