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公司行业与公司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个人业绩、履行责任义务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及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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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亏损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七条公司行政人事部、财务部、证券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及标准
第八条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范围:
(一)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除此之外不再享受其他报酬。公司独立董事因履行职务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在公司经营管理层担任具体岗位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以所担任的岗位职
务身份领取薪酬,不再领取额外的董事薪酬或津贴。
(三)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任何工作岗位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十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一)基本薪酬:公司根据岗位职责和能力情况,并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确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业绩完成情况等综合考核
结果确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工资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挂钩,是对中长期经营业绩
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方式,具体方案由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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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薪酬发放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的津贴按季度发放。
第十四条在公司担任具体岗位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
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个人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经营情况按考核周期发放,公司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所涉及的个人所得
税等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七条公司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五章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八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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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不一致时,则以后者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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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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