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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视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30 查看全文

真视通 --%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9、11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西安深圳海口上海广州杭州沈阳南京天津菏泽成都苏州呼和浩特香港武汉郑州长沙厦门重庆合肥宁波济南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3】第0754号

致: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聘出席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法律意见书

会议相关事宜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了核查判断,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

讯网的《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2月14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马甸裕民路 12 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 B 座 11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国红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

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9:15-15:0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2法律意见书

(一)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均为截至2023年12月26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理人,代表公司股份

597193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698%。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代理人人数为

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0566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980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86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89%。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

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人数为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86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89%。

综上,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名,所持股份总数597379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78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以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会议就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书面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

行了表决,并按《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计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其中,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3法律意见书

进行了单独统计。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7368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0741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0%;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7368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0741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0%;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7368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0741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0%;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法律意见书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7368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0741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0%;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7368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0741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0%;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7368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0741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0%;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7368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0741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5法律意见书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0%;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中,《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须以特别决议通过,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经表决,本次会议所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6(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经办律师:赵垯全张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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