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71证券简称:真视通公告编号:2025-031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9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马甸裕民路 12 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 B
座11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国红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人数共202人,代表股份数量514856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4.5446%。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数量504129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4.033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6人,代表股份数量10727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5114%。
2、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的授权委托代表和通过网络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共198人,代表股份数量125900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0020%。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2人,代表股份数量1151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490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96人,代表股份数量10727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5114%。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510732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90%;
反对36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17%;
弃权4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1776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7244%;
反对36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9102%;
弃权4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654%。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510717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61%;
反对36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26%;
弃权4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1761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7125%;
反对36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9142%;
弃权4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733%。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510724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74%;
反对36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26%;
弃权4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1768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7180%;
反对36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9142%;
弃权4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678%。(四)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510717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61%;
反对36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26%;
弃权4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1761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7125%;
反对36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9142%;
弃权4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733%。
(五)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513562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87%;
反对9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2%;
弃权3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4606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9722%;
反对9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7697%;
弃权3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581%。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513514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93%;
反对10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5%;
弃权3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4558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9341%;
反对10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8078%;
弃权3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581%。(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考核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176023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0094%;
反对4061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588%;
弃权337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1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68293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79.2814%;
反对40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9.1310%;
弃权3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5876%。
本议案关联股东王国红、苏州隆越控股有限公司、马亚、杜毅已回避表决,共计49285660股,未计入表决结果。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考核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510575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85%;
反对39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35%;
弃权3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1619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5997%;
反对39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1223%;
弃权3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780%。
(九)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510730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86%;
反对36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17%;
弃权4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1774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7228%;
反对36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9102%;
弃权4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670%。
(十)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510212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80%;
反对43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21%;
弃权2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1256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3114%;
反对43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4845%;
弃权2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041%。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510702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32%;
反对38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69%;
弃权2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1746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7006%;
反对38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0953%;
弃权2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041%。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510725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76%;
反对36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17%;
弃权4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1769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7188%;
反对36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9102%;
弃权4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709%。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51041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70%;
反对40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34%;
弃权3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1457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4710%;
反对40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2446%;
弃权3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844%。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赵垯全律师、张舟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