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72 证券简称:众兴菌业 公告编号:2026-068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分红、转增方案。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 09月 15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6年 09月 15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09月 15 日的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博书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6年 09月 10日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水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麦积区中滩镇)公司会
议室8、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9、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54人,代表股份 1504816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56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人,代表股份
1455744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4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4人,代表股份 49071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95%。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47人,代表股份 51408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1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336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44人,代表股份 4907184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95%。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姚佳律师、张博阳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回避 表
提案 决
提案名称 表决分类
编码 股数 股数 股数股数(股) 比例 比例 比例 结
(股) (股) (股) 果《关于审议 总表决情况 150382284 99.9340% 84126 0.0559% 15226 0.0101%
<2026年半
1.00 通年度利润分 0
> 其中,中小 过配预案 的议股东的表决案》 5041520 98.0674% 84126 1.6364% 15226 0.2962%情况本次股东会对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单独计票。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姚佳律师、张博阳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
1、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3、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09月 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