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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兴菌业: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1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772证券简称:众兴菌业公告编号:2026-037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9)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日期与时间:2026年04月15日14:30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6年04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4月1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水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麦积区中滩镇)公司会议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博书先生

1/66、股权登记日:2026年04月10日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36人,代表的股份数量为1599381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7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人,代表的股份数量为1455744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4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6人,代表的股份数量为143636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29%。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29人,代表的股份数量为145973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5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的股份数量为2336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6人,代表的股份数为14363685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29%。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姚佳律师、乔诗璐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本次股东会对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单独计票。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表决情况

2/6(1)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6506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2%;

反对28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7%;弃权49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09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303%;反对28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60%;弃权49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7%。

2、表决结果

通过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表决情况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6506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2%;

反对28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7%;弃权49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09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303%;反对28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60%;弃权49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7%。

2、表决结果

通过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3/6(http://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1、表决情况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6506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2%;

反对28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7%;弃权49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09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303%;反对28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60%;弃权49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7%。

2、表决结果

通过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5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1、表决情况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650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0%;

反对28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7%;弃权52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09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282%;反对28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60%;弃权52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4/6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8%。

2、表决结果

通过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1、表决情况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649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8%;

反对28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7%;弃权56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09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255%;反对28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60%;弃权56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5%。

2、表决结果

通过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1、表决情况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550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77%;

反对2836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0%;弃权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

5/6(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820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398%;反对2836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30%;弃权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2%。

2、表决结果通过,与会股东高博书、刘亮、邵小军、周进军、张收福均为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除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外,作为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议程之一,公司独立董事党琳女士、贾萍女士及邱桂根先生分别在会上做了2025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姚佳律师、乔诗璐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

1、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3、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会,

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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