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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喻丹律师、汪文骏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二五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除特别说明外,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见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
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
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5、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及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2026年4月23日发出《关于召开二〇二五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并于2026年4月24日发出了《关于二〇二五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会议通知中包括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星期四)14:00在锦宾国
际酒店(成都市金牛区金周路515号)102号会议室召开,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A 股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15:00。会议由董事长柯尊洪先生主持。
(三)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基于上述,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截至2026年5月18日的股东名册,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和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83人(含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480455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0.3383%(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
2的股份数5910503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521%(四舍
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271人,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69951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62%(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77人,代表股份
573849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85%(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二)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的规定。
基于上述,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本次股东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共计9项,具体内容及表决结果如下:
31、审议《二〇二五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646365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7407%;
反对4486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0.0692%;弃权12317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0.1901%。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审议《二〇二五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赞成644004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3764%;
反对28096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0.4336%;弃权12317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0.1901%。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3、审议《二〇二五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赞成6474914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9145%;
反对4216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0.0651%;弃权13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0.0204%。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4、审议《二〇二五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赞成6461972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7148%;
反对6027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0.0930%;弃权12454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0.192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5、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赞成6472431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8762%;
反对7168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0.1106%;弃权8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0.013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6、审议《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赞成542961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4.4860%;
反对30495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5.3069%;弃权11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0.2071%。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7、审议《关于聘请二〇二六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4赞成646178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7119%;
反对4970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0.0767%;弃权13702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0.2114%。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8、审议《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计划(2026-2028)》
赞成6474611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9098%;
反对5251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0.0810%;弃权5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0.0091%。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9、审议《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赞成6447157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4862%;
反对31772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0.4903%;弃权15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0.0235%。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上述议案内容进行修改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公章)
经办律师:
喻丹
经办律师:
汪文骏
负责人:
孙溦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