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由董事会批准后产生。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其他两名委员协商推举一名委员履行召集和主持工作。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
第1页共4页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并就提名或任免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除外)、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的审查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或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2页共4页(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应于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原则上须提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按本细则第五条处理。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包括会议记录在内,公司应当保存相关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第3页共4页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等不一致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〇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