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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弘药业: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2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773证券简称:康弘药业公告编号:2025-070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19日(星期五)10: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尊悦豪生酒店(成都市金牛区迎宾大道528号)。

3、会议召开与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2月19日9:15-15:00。

4、召集人: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5、主持人:董事长柯尊洪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40人,代表股份6559723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199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人,代表股份6003676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16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30人,代表股份55604712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5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33人,代表股份557236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8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1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30人,代表股份55604712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5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各项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5905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9%;反对5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89%;弃权78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657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6%;反对5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3%;弃权78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0%。

议案2《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包含7项子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6262988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764%;反对29667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4.5227%;弃权57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0500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488%;反对29667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410%;弃权57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2.02《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2752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728%;反对29691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4.5263%;弃权57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026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064%;反对29691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834%;弃权57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2.03《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12月)》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2751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728%;反对29691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4.5263%;弃权58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026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062%;反对29691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834%;弃权58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2.04《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2217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647%;反对296915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4.5263%;弃权591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972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104%;反对296915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835%;弃权591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1%。

2.05《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2214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646%;反对29691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4.5264%;弃权591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972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099%;反对29691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841%;弃权591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1%。

2.06《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2185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642%;反对296945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4.5268%;弃权593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969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046%;反对296945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889%;弃权593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4%。

2.07《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2217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647%;反对296915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4.5263%;弃权591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972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104%;反对296915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835%;弃权591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喻丹、周宇欣

3、结论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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