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
划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目录
一、本次调整事项的批准与授权...................................6
二、本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具体情况...........................7
三、结论意见................................................8
2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本所指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
康弘药业、公司、上指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市公司本激励计划指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指(草案)》《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考核办法》指考核实施管理办法》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条件下通过模拟股票市场价格变化的股票增值权指方式,获得由公司支付的兑付价格与行权价格之间差额的权利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增值权的公司外籍核心员工(不包激励对象指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激励对象根据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增值权行权指的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获得由公司支付的兑付价格与行权价格之间差额的行为兑付价格指行权日当天的公司股票收盘价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指《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中国指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元指人民币元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3中国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一街 535号两江国际 B 栋 33层 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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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调整行权价格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
有关说明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
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扫描件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4、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5正文
一、本次调整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事项已履行的批准、授权情况如下:
(一)2022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2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10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和人力资源部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四)2022年7月11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五)2022年7月18日,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六)2022年8月2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确定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8月30日,向符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授予60.00万份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为
13.47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22年8月22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
6(八)2023年7月1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为由13.47元/股调整为13.3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
(九)2023年10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
(十)2024年5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由13.32元/股调整为12.94元/股。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
(十一)2024年10月2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二)2025年5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由12.94元/股调整为12.34元/股;2022年股票增值权行权
价格调整自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2025年6月6日)起生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审议通过本次调整事项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72025年5月21日,公司二○二四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二〇二四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二○二四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25年4月25日公司总股本91986900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51921402.4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若分配预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股本总额由于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原因发生变化的,按照现金分红比例不变的原则对现金分红总额进行调整。
2025年5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由
12.94元/股调整为12.34元/股;2022年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调整自权益分
派除权除息日(2025年6月6日)起生效。
根据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调整事项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中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的情况,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1、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中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的事项,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事项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下接签署页)8(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喻丹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周宇欣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孙溦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