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审慎性和投资效益,加强投资风险管控,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自律规则,以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含子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以
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财产形式对外进行
投资的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设立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
(二)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其他企业或资产;
(三)对现有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增资;
(四)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股权;
(五)委托理财、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金融资产投资;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条本制度是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综合性管理规范。公司进行的证券投
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金融资产投资,除遵守本制度外,还应同时遵守公司另行制定的《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等专项规定;委托理财活动应遵守《理财产品管理制度》的专项规定。专项规定就该类金融资产投资在审议程序、决策权限、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禁止性规定等方面有特别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证券监管规定。
(二)战略导向原则。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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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慎决策原则。经过充分、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审慎评估投资
风险与收益,确保决策程序严谨、透明。
(四)风险可控原则。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落实风险控制措施,保障投资安全。
(五)效益优先原则。追求合理的投资回报,确保公司资源的有效配置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有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子公司进行
对外投资,应参照本制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按规定报公司审批或备案。
第二章投资决策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审议批准对外投资事项。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对外投资事项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可对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战略匹配度等
进行前置研究论证,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专业建议。
第八条公司应指定专门部门(如投资管理部、证券部等,以下简称“投资主管部门”)作为对外投资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寻找、筛选和储备投资项目;
(二)组织或协调开展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三)编制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方案;
(四)组织投资项目谈判,起草或审核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
(五)协调推进投资项目审批、交割及投后管理相关工作;
(六)建立和维护对外投资管理档案。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评估、资金筹措、预算管理、会
计核算、资金划拨及财务风险监控。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决策程序的合规性、投资管理的
有效性及投资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或外聘法律顾问)负责对投资项目的法律风
险进行审查,审核投资协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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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证券监管规定,组织履行对外投资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对外投资决策权限与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划分,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本制
度及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标准。
第十四条对于本制度第二条所指的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等高风险金融投资,其审议标准、累计计算规则及特殊决策程序,应同时遵循《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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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五百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五百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六条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所述对外投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同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规定。
第十七条未达到本制度第十三条所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审议决定。公司可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董事会决议或《公司章程》授权,将部分投资决策权限授予总经理。董事会授权必须明确、具体,并遵循风险可控原则。对高风险投资(如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关联方投资及单笔金额巨大的投资,原则上不得进行授权。
第十八条对于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资产购
买、出售行为,无论交易金额大小,均应严格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对外投资实施与投后管理
第十九条对外投资项目经有权机构审议批准后,由投资主管部门牵头,会
同财务、法务等部门组织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协议、办理出资、资产交割、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第二十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对外投资投后管理制度,指定专人或专门部门
负责已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包括:
(一)定期收集和分析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告、经营数据;
(二)监督被投资企业公司治理和重大决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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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跟踪投资项目实施进展与原定计划的差异,评估投资效益;
(四)及时发现和报告投资风险,提出应对措施建议。
第二十一条对于控股型投资,公司应依法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等治理机构
行使股东权利,并向被投资企业推荐或派出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确保对其实施有效管控。
第二十二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指派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重大对外
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效益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应将审计结果直接报告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对外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
妥善保管投资决策、协议、权属证明、管理报告等全过程文件资料。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风险控制与处置
第二十四条在投资项目研究论证阶段,必须对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法律
风险、财务风险、整合风险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预案,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投资策略、派驻管理人员、寻求额外担保、启动退出机制等。
第二十五条投资实施及投后管理过程中,如发现被投资企业出现经营状况
严重恶化、发生重大亏损、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存在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投
资安全与收益的重大风险情形时,责任部门应立即报告,公司应及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追加担保、行使股东权利、启动退出程序等措施,控制并化解风险。
第二十六条公司转让或处置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减持股权、资产出售、清算退出等),其决策权限和程序应参照本制度第三章的规定执行,并确保转让价格公允,处置过程合法合规,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七条因对外投资产生重大损失或发生其他重大风险事件,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严格按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对外投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九条对外投资事项,包括本制度第二条所指高风险金融投资,经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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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根据《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及证券监管规则组织及时披露相关公告。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对外投资进展、变更、完成情况及重大风险情况也应持续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所有知情人员,在对外投资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章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建立健
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其监督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
(二)检查投资项目的后续管理与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执行;
(三)定期审阅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报告及效益分析报告;
(四)关注已投资项目的减值风险及重大风险事件;
(五)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报告投资情况,并可聘请外部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在对外投资决策、实
施和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降职、解聘等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
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相抵触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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